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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专业房产纠纷律师;房屋产权纠纷怎样处理高胜率?

2026-06-1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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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确权之诉实现对农村房产物权的保护

张XX(2021年1月1日去世)共生育子女五人,即李某远、李某兰、李某凤、李某海、李某芸。本案原告张XX系xx镇xx村村民。2017原告与母亲张XX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母亲张XX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村xx号住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xxx】院内北房由东向西第一间至第五间、东厢房四间,出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00000元,已于协议签订当天交付给母亲张XX。母亲张XX于2021年1月1日去世。上述房屋原告占有至今,但仍未登记在原告名下。2022年11月8日, 原告李某海以李某远(男)、李某兰(女)、李某凤(女)、李某芸(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被告李某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远、李某兰、李某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了其与张XX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等证据。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村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xxx】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原告李某海所有。

律师认为,农村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同于城镇房屋。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为其与张XX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二为2017年原告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为由将张XX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2017)京0112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两份证据证明原告与张XX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再结合涉案院落中的正房五间现由原告实际居住的事实,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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