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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刑事律师专业会见;串通投标罪亲人被抓拘留怎样辩护取保候审缓刑无罪释放高胜率?

2026-06-0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串通投标罪辩护:

一、行为性质之辩:区分“串通投标”与合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1.行为不属于“招标投标”范畴


根据《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招标与拍卖、挂牌出让是性质不同的市场行为。


若涉案行为属于拍卖(如国有资产竞拍)或挂牌出让(如土地使用权竞买),则因缺乏“招标投标”这一前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最高检第90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串通拍卖行为不能以本罪追诉。


例如,在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竞买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不属于“投标”,可主张无罪。


2.无“串通投标报价”的实质行为


本罪的核心行为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若行为人仅借用资质投标、参与陪标但未协商报价,或投标文件独立制作、报价合理分散,可主张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串通”。


例如,仅有投标单位注册地相同、联系人相似等表面关联,而无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等实质性串通证据,不足以定罪。


3.中标后转包、分包不直接等同于串通投标


工程转包可能违反《建筑法》,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投标阶段的串通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若投标时无串通故意,中标后因经营需要转让项目,且未损害招标人利益,可主张事后行为不影响投标时的合法性。


二、主体资格之辩:行为人非“投标人”或“招标人”


1.当事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投标人”或“招标人”


若涉案主体是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或仅提供劳务的员工,未直接参与投标决策或串通行为,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罪。


例如,招标代理机构若仅提供程序服务,未与投标人共谋,不构成共犯。


2.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模糊


若行为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而非单位意志支配(如未经股东会决议、违法所得未归单位),可主张不构成单位犯罪,或个人未参与决策而免责。


例如,员工受领导指示参与投标,但对串通行为不知情,可主张无主观故意。


三、情节严重之辩: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是“情节犯”,需满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中的“情节严重”情形,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中标金额400万元以上等。辩护要点包括:


1.损害结果未达标准


若控方无法证明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或中标金额的计算依据,或实际损失被夸大(如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未给招标人造成实质损失),可主张未达“情节严重”。




2.单次行为未达标,累计计算无依据


若多次串通行为单独均未达立案标准,且无法律明确规定“累计计算”,可主张不应叠加认定。


四、主观故意之辩:无“串通”的意思联络


1.缺乏共同故意的证据


串通投标需行为人明知且共谋。若证据仅显示投标人之间有普通社交接触,或投标文件雷同系行业惯例(如使用通用模板),而无邮件、通话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协商报价”的直接证据,可主张无主观故意。


2.“被胁迫”或“不知情”的抗辩


若当事人因被威胁参与投标,或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如仅负责递交材料,未参与决策),可主张对串通行为不知情,缺乏犯罪故意。


五、证据之辩:控方证据链断裂或存疑


1.核心证据不足


若指控依赖同案人口供,缺乏客观证据(如资金流水、电子数据)印证,或投标文件、评标记录等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争取无罪。


2.程序违法排除非法证据


若公安机关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或扣押的投标文件、通讯记录未随案移送,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削弱控方证明力。


什么是刑事案件“黄金37天”?

其实是刑事辩护的一个期限和阶段。37,简单来说就是30+7。

先说“30”——这个期限是公安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限为30天。

其次是“7”——即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最长期限是7天。

一旦,37天内,你什么也不做,检察院批捕了,就相当于多了一个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有罪。

反过来说,如果在这37天内,在公安和检察院还未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律师能及时介入刑事辩护工作,就可以最大程度争取嫌疑人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所以说,这叫做黄金37天。


家人拘留在看守所怎么办?

当亲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下一步应先考虑的是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具体如下:

1、面对这种突发情况,很多人可能会感到手足无措,但实际上,建议聘请律师是明智的选择。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能够为被关押的亲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建议。

2、另外,即便是不想找律师,也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比如有关系、能捞人等,这些往往只是骗子的伎俩,不仅无法帮助解决问题,还可能让你陷入更大的困境。

3、律师会见的重要性

在刑事案件中,家属不能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师才能会见。因此,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以便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给里面的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并采取下一步措施。

注意:

光一个律师会见,区别大了,水分也大了。往往在看守所门口驻扎着许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类似地下工厂的小门面,这些律师以跑量为主,笔者曾亲眼目睹此处律师一个下午会见了五个当事人,平均一个用时十五分钟,笔者和其交谈,其表示其只是去转达家属的话,简单说说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律师什么都不会说。当然,其价格也相当的实惠,但是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来说,可以说作用为零。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

所以建议千万不要为了省钱随便找个律师会见,根本没什么用,花在少的钱也是浪费。

在此提醒家属,切勿轻信“找关系”的说法,以免上当受骗,耽误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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