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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劳动仲裁诉讼案件专业律师;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怎样处理胜诉率高?

2026-05-1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是广州专业劳动律师,经验丰富13年执业经验(专业解答,就案情给予详细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口碑好,专业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尽心尽力办好案件为宗旨!在劳动纠纷有较高造诣,执业多年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一致好评。

劳动纠纷处理专家律师提供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服务。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律师法律服务

招志南律师擅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变更、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五险一金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劳动报酬工资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与职业病索赔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同时我们还擅长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大类,不同类型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存在显著差异:

协商解除: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此类解除需满足“双方达成书面或口头合意”,且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为“预告解除”与“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此类解除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遵守提前通知的期限要求,若未履行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即时解除:当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具体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此类解除后,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需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为“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无过错但出现法定客观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此类解除后,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此类解除后,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延伸:

劳动仲裁开庭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

(3)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5)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6)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

(1)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2)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

(3)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

(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5)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时,当事人应当理性并明确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首先会要求双方明确调解的方案,再从中找出差距与症结所在,然后采取双方在场或各方单独洽谈的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当庭送达《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裁决或择日裁决。


注意:

仲裁阶段的双方发言会被记录下来,并在后续程序中实行“禁止反言”原则,故仲裁阶段的发言需要非常谨慎。

假设缺乏庭审经验,为了使某项诉求获得支持,在仲裁阶段乱发言,导致“把话说死了、说得过于绝对了、或者认可了对方的某个证据或说法”,被记录到庭审笔录中了,后续即便委托了非常专业的律师,可能也很难扭转过来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法律服务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劳动合同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7、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

8、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9、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

10、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保密纠纷;

11、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等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12、职业病、工伤劳动争议;

13、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服务;

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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