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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婚姻财产纠纷律师;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无效法院会怎么判?

2026-04-25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77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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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一、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慧与第三人何某荣系夫妻关系(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荣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某发展婚外情,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李某赠与款项共计37.94万元(其中银行转账14笔20.19万元,微信转账278笔17.75万元)。李某向何某荣转回14.77万元(含转账9.13万元及代付消费5.64万元),实际获得23.17万元。

 

冯某慧诉请:确认何某荣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38.58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转款系“合作投资”,否认不正当关系。

 

二、法院裁判要点

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

 

何某荣与李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转款发生于双方交往期间,且包含多笔无合理对价的大额转账,结合聊天记录中的暧昧内容,应认定为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

法律效力判断

 

(现《民法典》第8条)“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某荣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又损害冯某慧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赠与行为整体无效。

返还范围的确定

 

李某实际获得的23.17万元(总赠与37.94万元 - 已返还14.7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某慧作为共有人有权主张全额返还,而非仅返还50%份额。

三、判决主文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冯某慧23.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驳回冯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赠与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全部实际获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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