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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追加事由法定
1.能否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规定有关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原则。
2.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程序涉及生效裁判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应遵循事由法定原则。
在请求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中,裁判依据首先应当是《变更追加规定》规定的五种情形,其次才是《公司法》及相关解释中的相应规定。
对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中所列明可以追加的法定情形,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当事人仅依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变更追加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延伸:
1.“执行异议之诉”是路径一的救济程序:
它并非在程序起点就能选择,而是在你走“执行追加”路径后,如果对法院的裁定结果(同意或驳回)不服,才需要启动的诉讼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执行追加审查阶段无法处理的实体争议。
2.避免“程序空转”是关键:
如果股东的行为(如人格混同、追究受让股东责任)根本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中那几种法定情形,那么你选择执行追加路径,很大概率会在审查阶段被裁定驳回,之后即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能被法院以“不属于法定追加事由”为由驳回。
此时,正确的做法是直接选择路径二,另行起诉。
3.可能出现“殊途同归”:
对于某些复杂或有争议的问题(如部分法院支持的“违法减资”责任),无论选择哪条路径,最终都可能需要通过实体诉讼来解决问题。
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有时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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