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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受遗赠人是否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认定问题
一、案情
被继承人唐某与被继承人樊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唐某1与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1与妻子刘某生育一子即唐某5,唐某3与妻子王某生育一子即唐某6。唐某1于1994年5月15日死亡。1995年6月24日,被继承人唐某作为被拆迁人,与XX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XX产权安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以互换房屋产权的方式对被拆迁人唐某进行安置补偿,安置后“XX二期XX室”房屋归唐某所有。涉案房屋交付后,由唐某与妻子樊某居住使用。2005年8月17日,唐某去世。之后,涉案房屋由樊某居住使用。2009年12月19日,被继承人樊某至XX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XX二期XX室房屋中属于我的所有产权份额,在我去世后,由唐某5、唐某6共同继承,继承所得由他们平均分配。”2019年5月23日,樊某去世。该房屋实际由唐某5、唐某6负责管理、出租并曾向唐某2、唐某4分别支付过租金各3,000元。现唐某2、唐某4认为樊某所立的该份公证遗嘱可能是其在被逼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并且坚决否认唐某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认为唐某6应当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之后,唐某5、唐某6诉至一审法院。
二、判决
法院认为,唐某2、唐某4认为樊某所立的该份公证遗嘱可能是其在被逼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并无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樊某去世后,系争房屋实际由唐某5、唐某6负责管理、出租,并因此曾向唐某2、唐某4分别支付过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租金,实际也能印证唐某6已通过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定樊某对系争房屋享有的60%权利份额,在其死亡后,应按其遗嘱进行处理,即由唐某5、唐某6各分得系争房屋30%的权利份额。
法律延伸:
房产继承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房产作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继承问题也是遗产纠纷案中的常见争辩焦点。例如,关于同居者是否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顺位、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可能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引发争辩。
四、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认定难
遗嘱的效力是继承案件的关键。如果遗嘱无效,遗产将依法定继承处理。因此,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成为案件能否推进的“第一道门槛”。
《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采取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等形式,但每种形式都需满足特定的法律要件。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载明时间、代书人及见证人姓名等。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常见以下难点:
1、遗嘱字迹难辨认或遗嘱人书写能力存疑;
2、见证人资格不符;
3、录音遗嘱存在剪辑争议或内容不清晰;
4、多份遗嘱出现矛盾,认定最后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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