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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律师;不当得利法院打官司怎样处理胜率高?

2026-03-06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98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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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不当得利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其将名下私人银行卡交由被告保管,被告却违背委托保管的初衷,擅自使用该银行卡进行个人消费,致使自身遭受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在本案中,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存在,应当对被告取得利益、自己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延伸: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一般情况下,受损方需承担证明对方取得利益、自己遭受损失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对方获益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明对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存在较大难度。例如,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受损方可能难以获取充分证据证明得利人获取利益的非法性或缺乏合法依据。对此,受损方应尽可能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从多方面构建证据链条,以增强自身主张的可信度。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受损。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此条文清晰界定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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