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是广州专业劳动律师,经验丰富13年执业经验(专业解答,就案情给予详细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口碑好,专业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尽心尽力办好案件为宗旨!在劳动纠纷有较高造诣,执业多年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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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末位淘汰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赔偿!绩效等级的实质是劳动者之间的比较,不是劳动者与其工作目标完成度的比较,即使劳动者工作目标完成率是100%,在绩效等级上,也有可能是末位。因此,绩效等级末位和不能胜任工作并没有必然联系,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下面,我分享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感受一下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
一、基本事实
2005年7月,王先生开始在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王先生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先生原在乙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先生考核结果均为C2。乙公司认为,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2011年7月27日,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该案经过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二、裁判理由
1.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先生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乙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虽然2009年1月王先生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先生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先生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三、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要注意合规用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劳动者在遇到某位淘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任由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
法律延伸:
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其他书面辞职材料;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证据,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等书面文件;
劳动者违法劳动纪律、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文件。
举证责任规定:
(1)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法律服务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劳动合同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7、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
8、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9、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
10、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保密纠纷;
11、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等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12、职业病、工伤劳动争议;
13、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服务;
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