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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确定继承人资格是继承纠纷中的关键问题,常引发争议的情形有:
法定继承人范围认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继承人资格认定容易产生纠纷。例如,非婚生子女甲在主张继承生父遗产时,可能遭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质疑,他们认为甲与被继承人关系不明确,不应享有继承权。此时,甲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以确定其继承人资格。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但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例如,继承人乙长期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依法丧失继承权。但后来乙真诚悔改,获得被继承人谅解,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乙列为继承人,此时乙的继承权得以恢复。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在实践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适用条件较为复杂,容易引发争议。比如,被继承人的儿子先于其去世,孙子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主张代位继承,但其他继承人认为孙子不符合代位继承条件,双方就代位继承的适用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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