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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地区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禁止预先扣除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及广州法院司法实践,本金认定需围绕“实际出借金额” 展开,重点排查以下情形:
(一)预先扣除利息的本金认定: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
实践中,部分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会预先扣除首月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如约定出借10万元,实际仅交付9.5万元,扣除0.5万元利息),此类操作违反法律规定,广州法院明确:借款本金按实际交付金额计算,预先扣除的费用不计入本金。
示例:广州某出借人约定向借款人出借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 “先扣1万元利息,实际交付19万元”,并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借款人起诉主张本金为19万元,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仅收到19万元),法院最终认定本金为19万元,而非借条载明的20万元,同时判决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计算。
需注意:若出借人以“现金交付差额” 为由主张本金按借条金额计算,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借款人出具的 “已收到20万元现金” 的收条、见证人证言),否则广州法院不予采信 —— 因广州地区资金往来以转账为主,大额现金交付需更严格的举证,无证据的视为 “预先扣除利息”。
(二)“砍头息” 的特殊情形:手续费、服务费的性质认定
部分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收款”“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等方式变相扣除利息(如出借10万元,要求借款人向第三方支付0.3万元 “咨询费”,实际到手9.7万元),广州法院会结合 “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实际提供服务” 判断性质:
若费用与借款直接关联(如无实际咨询、服务行为,仅为变相扣息),则认定为“砍头息”,本金按实际到手金额(9.7万元)计算;
若第三方确实提供了合理服务(如为借款提供担保、协助办理抵押手续),且费用标准符合市场行情(如担保费按借款金额的1%收取),则费用不视为 “砍头息”,本金按10万元计算,借款人需单独支付合理服务费用。
(三)本金的举证责任:转账记录是核心证据
广州法院认定本金时,优先采信“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若仅有借条无转账记录,需区分情况处理:
小额借款(通常5万元以下):若出借人能证明 “具备现金交付能力”(如工资流水、存款证明)且借款人无相反证据,法院可能采信借条金额;
大额借款(5万元以上):仅凭借条无转账记录,且出借人无法说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来源,广州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借条载明的本金金额,可能以 “证据不足” 驳回出借人诉求。
示例:广州某出借人持15万元借条起诉,主张现金交付,但无法提供存款证明或见证人,借款人抗辩 “未收到借款”,法院最终以 “大额现金交付证据不足” 驳回出借人要求偿还15万元本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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