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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没有遗嘱哪些人可以继承房产?

2026-01-29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0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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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

配偶:指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注意,若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离婚,前配偶无继承权;事实婚姻(19942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继承上与合法登记婚姻同等对待。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仅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前提是存在扶养关系(如继父母长期抚养继子女)。

父母: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例如,被收养人对养父母遗产有继承权,对生父母遗产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无继承权,除非收养关系解除且与生父母恢复关系。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关系随收养关系解除而消灭,若收养关系解除但成年养兄弟姐妹间形成扶养关系,仍可相互继承;继兄弟姐妹间需存在扶养关系才有继承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即被继承人父亲的父母与母亲的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延伸:

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孙子可代位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避免遗产因无第一、二顺序继承人而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例如叔叔先于爷爷去世,叔叔的子女(侄子侄女)可代位叔叔继承爷爷遗产(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叔叔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时)。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12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判断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综合考量,如长期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生活费用、在生病时悉心照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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