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招志南律师

1455173651@qq.com 00:00-23:5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朋友借贷纠纷债务纠纷如何处理胜诉率高?

2026-01-04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71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借贷纠纷债务纠纷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专业尽责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如遇经济争议,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办案理念:取证全面,多点出击,捍卫核心,打谈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擅长民间借贷起诉,借款官司应诉、货款合同款追索纠纷、合同经济往来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从案件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而拿出独特代理意见,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以做药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当即借给被告15000元现金,被告承诺当年9月17日还清借款,但被告并未履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000元后就不再偿还,且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漠沙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双方曾签订借据,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能在短时间内化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经双方确认,被告已还金额为225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750元。经调解,原告最终凭其持有的“一寸借据”促使双方达成“由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750元”的民事调解协议。2024年初,原告按民事调解书约定终于拿到了被告偿还的全部借款。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很常见,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同学之间都可能存在借贷关系,借钱不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当亲朋好友之间确需借款的,要注意以下4点:

1.出借人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和偿还能力,减小借款风险,切莫冲动出借;

2.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借据,载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出借方式、利息、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3.尽可能保留交付借款的证据,比如见证人、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

4.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在借条上写清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借款前注意以上4点并非不信任的表现,而是依法维护亲情、友情的有力手段,避免因抹不开面子而红了脸,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即使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专业借贷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专业提供民间借贷起诉,借款官司应诉、货款合同款追索纠纷、合同经济往来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纠纷,转让股权纠纷等谈判调解和诉讼专业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933410

  • 昨日访问量

    807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