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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房地产律师;土地场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胜诉率高?

2025-12-17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56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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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产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聚焦问题】

 

1. 2010 年 11 月 19 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相对方是某甲公司还是某丙公司?

 

2.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某乙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3. 某乙公司能否要求承租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

 

【案件分析】

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围绕合同相对方认定及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展开,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1. 合同相对方的认定

 

 2010 年 11 月 19 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某丙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登记设立,某甲公司为某丙公司的发起人及原投资方。

 

合同签订后,案涉土地实际由某丙公司使用,某丙公司以自身名义建设厂房和宿舍,且自2015 年 11 月起由某丙公司直接支付租金;2014 年某甲公司退出某丙公司投资后,某乙公司未对某丙公司的履行行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由法人承受),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应认定某丙公司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

 

2. 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某丙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系因疫情、春节假期等客观因素及管理疏漏,主观无恶意,且发现后立即补足租金(被某乙公司退回),违约情节显著轻微。

 

 某乙公司明知实际履行方为某丙公司,却向已退出的某甲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导致某丙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其行使解除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达到合理合法条件。

 

3. 租金及滞纳金的主张

 

 某丙公司确实未支付 2022 年 10 月 16 日起的租金,该部分属于到期债务,应予支付。

 

 某丙公司曾主动支付租金但被某乙公司退回,并非恶意拖欠,故滞纳金主张缺乏依据。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 关于合同相对方:某甲公司为设立某丙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某丙公司成立后实际使用土地、建设厂房并支付租金,某甲公司退出后某乙公司未提异议,应推定其知晓并认可某丙公司为合同相对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认定某丙公司为案涉租赁合同相对方。

 

2. 关于合同解除:某丙公司逾期支付租金非恶意,情节轻微,且某乙公司向非实际履行方某甲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其行使约定解除权未达到合理合法条件,故对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3. 关于租金及滞纳金:某乙公司未实际收取 202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的租金(43496.9 元 / 月×14 个月 = 608956.6 元),某丙公司应予支付;某丙公司非恶意拖欠,且某乙公司拒收租金,故滞纳金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某乙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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