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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期间究竟是盈利还是亏损?举证责任归属于何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合伙纠纷中,最常见的原告方诉请之一为:要求分配合伙利润或分配合伙事务的剩余财产,而被告方的答辩较多为合伙事务不存在利润反而存在亏损,或辩称合伙事宜未结束,依法不能分配合伙财产。合伙期间合伙事务究竟是盈利还是亏损,合伙事务目前是否具备分配条件?以上问题均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
可以分配合伙利润的前提是合伙事务存在盈利,可以分配剩余财产的前提是合伙事务存在剩余财产。是否有盈利、是否可以分配剩余财产的前提是合伙事务完成了清算或具备完成清算的条件。以上问题均涉及证据的收集及举证责任归属问题。一般来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诉讼原则,原告方需要对合伙事务存在盈利、合伙事务具备分配条件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就以上问题,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形式为:
1. 各合伙人之间存在完备的合伙账目,并已经就合伙事务办理清算,并且形成了书面的清算结果。仅对合伙利润或剩余财产的分配时间或分配方式存在争议的,原告方可以将书面的清算结果作为重点证据提交法院。
2. 各合伙人之间存在完备的合伙账目,但未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具备审计条件的,此时原告方可申请对合伙事务进行审计,并提交完备的合伙账目,由人民法院最终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审判。
3.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完备的合伙账目,或仅被告方合伙人掌握合伙事务的财务资料,原告方申请对合伙事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的,被告方应当配合提交,由人民法院最终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审判;如被告方不配合提交,导致无法进行审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可直接推定原告方申请待证事实的存在,直接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4.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完备的合伙账目,各方合伙人均仅持有部分合伙财务资料且财务资料不完全、各个账户收支混乱,各方合伙人均无法对合伙事务进行对账的,如此时原告方申请对合伙事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可能出现审计机构介入后,因检材问题无法审计的结果,而此种情况下,应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境况,合伙事务存在盈利仍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方举证不能的则会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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