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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在刑事案件中,家属不能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师才能会见。
律师会见的重要性:在侦查阶段,只有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嫌疑人。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会见嫌疑人,但在实际的侦查阶段,检察院和法院通常不会给其他辩护人开绿灯。同样,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也只有律师能够会见。
会见时不仅是传递家属的关心,更重要的是:
1.向当事人解释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让其明白自身权利义务
2.核实案件细节,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3.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讯问,避免因误解法律而作出不利供述
4.发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
5.为后续辩护策略制定收集第一手信息
【案情简介】
2003年长春市某屯进行二次土地调整时,安某任计生员,让会计曲谋将自己一直耕种的0.08公顷土地写进合同,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地时,安某按照政策领取了安置补助费,为此,被同村村民举报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办案过程】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安某找到了我。通过简单地阅卷与当事人沟通案件情况,我认为此案被告人应该无罪,可以上诉,并且建议同案被告人曲会计也应该上诉,这对两名被告人均有好处。于是,安某委托我代理了其职务侵占罪二审的辩护。我全面审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作了大量的阅卷笔录,反复比对委托人安某和同案被告人曲会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多个同村村民的证言等一审庭审的全部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之后,根据案件情况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观点:
一、安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性,也没有利用他人职务。
二、安某的行为不是侵占。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用该地时,安某领取补偿款是基于征用法律关系。安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的故意,其行为不是侵占行为。其次,安某不是私自更改承包合同。屯里承包合同交到村里后,再由会计根据各屯填写的承包合同登记造册。这次土地调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在承包合同之外,不超过1亩面积,可以写进承包合同,超过1亩面积进入经营合同。安某根据这个规定,将一直耕种的约0.4公顷的林地拿出0.08公顷添加到承包合同内。安某提出这个要求时,先后请示过村有关领导,他们在场均未反对,并且村委会和镇农经站随之都盖章予以确认。再次,从安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二组《实际面积分配登记表》第3页二等地合计栏内土地亩数发生更改的不仅只有安某家,还有其他家。因此,原审判决称安某私自要求更改承包合同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安某未与曲会计合谋利用职权,不构成共同犯罪。2003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时,会计曲某按照安某的要求,将安某家经营多年的林地的一部分纳入到土地承包合同,是基于原经营合同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以获得稳定的劳动成果。这一行为无论是对于安某还是对于曲会计来说,事先在主观上不具有通谋侵占集体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财的行为。曲会计在这件事上既没有分得补偿款,也没有收取任何好处,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犯。原审判决认定共同犯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安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首先,安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曲会计帮助其达成心愿,其行为虽有失原则,但不是为了从中获取任何好处,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其次,从时间上来看,2003年第二次承包地调整时,安某将承包合同地亩数作了更改,多承包的土地按规定履行了交纳各种税费的义务,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获取了一定的劳动报酬。4年后发生了多出的承包地被征用的情况,是在2003年时不能预见的。安某领取这笔款时,政府有关部门和村、镇领导及村民没有提出任何意义。5年后的2013年,部分村民将该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将安某领取的征地补偿款返还给村民,并未要求追究安某的刑事责任。原本是民事争议,却被视为犯罪来追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如何把人保释出来?
1、申请取保或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如符合不羁押或不应羁押条件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2、提出不捕的意见
如果案件报捕,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机关提交律师意见,阐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符合可以不逮捕的条件,包括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3、要求撤销案件
对于无罪的案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要求撤销案件及释放的法律意见。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一)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分析案情,询问关键辩解,梳理涉嫌罪名的辩点;
3.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 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关爱得以温暖。
(二) 取保候审
1. 复核案情,关注侦查方向,掌握案件动态;
2. 研判案情,探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案;
3. 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4. 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三) 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启动审查程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2.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四)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能够影响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
二、审查起诉
(一) 全面阅卷
1. 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事实和证据,找到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3. 分析不利证据,寻找化解方式,强化有利证据体系;
4. 补充侦查阅卷,了解起诉思路,寻找控方证据短板。
(二) 核实证据
1.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2. 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
(三) 制定辩护策略
1. 权衡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保护被追诉人利益;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 轻的刑罚结果;
(四) 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综合性的律师意见
1. 类案检索,
2. 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做到知己知彼;
(五) 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把握基准刑,与检查机关协商量刑,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2. 提供书面协商意见,确定认罪认罚方案,争取获得有利量刑建议。
3. 为庭前辩护做好准备;
4. 申请调取证据,完善辩护思路;
(六)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 了解控方取证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线索;
2. 申请启动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一)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2. 预测公诉方出示证据的基本顺序,准备质证意见;
3. 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准备发问提纲;
4. 结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5.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
(二) 修正辩护策略
(三) 庭前辅导
1. 让当事人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做到心中有底;
2. 就公诉人交叉询问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3.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4.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 后陈述进行沟通,以期达到良好效果。
(四) 出庭辩护
1. 质证举证,进行针对性发问;
2. 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展开法庭辩论;
3. 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五)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