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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律师会见权,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依法申请会见。
当事人刚被拘留时,对案件情况了解模糊,面对讯问容易紧张失措。此时律师介入,能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讲解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和本地司法标准,指导其依法应对讯问,避免因不懂法律而作出不利供述。
注意:
光一个律师会见,区别大了,水分也大了。往往在看守所门口驻扎着许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类似地下工厂的小门面,这些律师以跑量为主,笔者曾亲眼目睹此处律师一个下午会见了五个当事人,平均一个用时十五分钟,笔者和其交谈,其表示其只是去转达家属的话,简单说说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律师什么都不会说。当然,其价格也相当的实惠,但是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来说,可以说作用为零。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①{参见国务院198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集资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书对此说明如下:
首先,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是“非法”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完全可能骗取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而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这种场合,也可谓经过了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但不可能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如果将非法限定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就意味着仅考虑了程序上的非法性,而忽视了实体上的非法性。再如,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与条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此可见,所谓吸收资金,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吸收资金的实体规定或者程序规定,而不限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正因为如此,《集资案件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表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其次,《集资案件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似乎表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必须具有公开性。“两高”、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集资案件意见》)指出:“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②{据此,行为人虽然只是向少数人传达集资的信息,但少数人传播给社会公众后,其他人主动要求出资而行为人吸收其出资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条件。}问题是,如何理解“公开性”?换言之,“公开性”是否意味着为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全体人员知悉?或者说,除了出资者以外,是否还要求其他人知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于出资者而言,肯定是公开的。显然,问题在于,是否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被非出资人所知悉?本书对此持否定回答。虽然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与特点来看,其行为或多或少具有公开性,但是,本罪的成立并不以非出资者知悉为前提,也不以某一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多数人知悉为前提。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所指出的“非法集资”的行为就包括了利用民间会社形式或者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集资案件解释》第2条也有类似规定)。}换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完全可能只是出资人知悉。从事实上看,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常常只给可能出资的人发送短信或者传单等。从实质上考虑,在出资者具有众多多重性或不特定性的情况下,公开与否,并不是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破坏金融秩序的关键因素。由此看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也只是意味着其行为对象的公众性。
再次,由于本罪行为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存款”是会取得回报的,所以要求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承诺回报是指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出资人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可以获得报酬。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只要承诺的回报具有可能性即可。
最后,根据《集资案件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④{但不应当包括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对于“不特定对象”应从两个方面理解:(1)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没有关系)的人或者单位。一方面,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出资的社会公众中偶尔包含少数亲朋好友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另一方面,在单位内部集资的,如果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的人,也不排除本罪的成立。至于出资者之间是否具有联系,则在所不问。(2)出资者可能随时增加,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决定的。但是,本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吸收了多数人的存款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向多数人吸收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所采取的手段可能从多数人处吸收存款,即使事实上只从少数人或个别人处吸收了数额较大的资金也可能成立本罪的既遂。根据《集资案件意见》,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什么时候能过申请取保候审?
虽说在刑事案件的任何阶段都能申请,但一般在侦查阶段成功的概率要高一些。
正解:刑事拘留最长37天,若未取保或撤案,将面临逮捕、起诉。黄金37天是争取无罪、罪轻的关键期,律师尽早介入可了解案情及时为嫌疑人提供合适的法律指导、提交法律意见。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