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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官司怎样处理胜诉率高?广州不当得利案件专业律师出庭

2025-12-02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71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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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不当得利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此条文清晰界定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排除情形。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得利人取得了利益,这里的利益涵盖广泛,既包括财产权利的积极增加,如取得所有权、债权等,也包括财产消极的增加,例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未负担等。其次,受损失的人遭受了损失,损失同样包含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以及间接损失,也就是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再者,得利人的获益与受损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尽管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要求严格的直接因果关联,只要依据社会观念和一般常理,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即可认定。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得利人取得利益缺乏法律根据,这里的“法律根据”既包含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涵盖不存在当事人之间合法有效的约定。

对于排除情形,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诸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给予经济帮助等,虽无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但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此类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是合法存在的,债务人提前清偿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事后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体现了对当事人行为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既然明知无需给付却仍然为之,事后便不能随意反悔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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