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不当得利纠纷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专业尽责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如遇经济争议,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办案理念:取证全面,多点出击,捍卫核心,打谈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擅长民间借贷起诉,借款官司应诉、货款合同款追索纠纷、合同经济往来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从案件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而拿出独特代理意见,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不当得利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此条文清晰界定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排除情形。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得利人取得了利益,这里的利益涵盖广泛,既包括财产权利的积极增加,如取得所有权、债权等,也包括财产消极的增加,例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未负担等。其次,受损失的人遭受了损失,损失同样包含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以及间接损失,也就是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再者,得利人的获益与受损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尽管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要求严格的直接因果关联,只要依据社会观念和一般常理,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即可认定。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得利人取得利益缺乏法律根据,这里的“法律根据”既包含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涵盖不存在当事人之间合法有效的约定。
对于排除情形,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诸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给予经济帮助等,虽无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但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此类给付不得要求返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是合法存在的,债务人提前清偿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事后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体现了对当事人行为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既然明知无需给付却仍然为之,事后便不能随意反悔主张返还。
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擅长民间借贷起诉,借款官司应诉、货款合同款追索纠纷、合同经济往来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纠纷,转让股权纠纷等谈判调解和诉讼专业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