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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率标准应如何认定?
(一)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果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定利率上限是什么?
(一)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两线三区”,即: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2.年利率在24%-36%之间,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借款人自愿已经履行的,司法亦不再干预;3.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注:以上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既然三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上限的规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具体应如何确定利率上限标准?
(一)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按照“两线三区”确定利率上限标准。
(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自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上限标准为“两线三区”;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上限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三)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什么是复利?
复利需要受到哪些限制?
“复利”又称“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
但是,对复利的限制有以下两点:
1.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借款期限届满时,出借人按照复利计算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出原始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本息之和。
存在“砍头息”的情况下,
借款金额应如何认定?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时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扣除砍头息后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如果不能按期一次性还清所有款项那么,先还的这部分算利息还是本金?
赵凯雷讲到,若无特别约定,则应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专业借贷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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