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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开发区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违约打官司该注意什么?

2025-11-23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66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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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特征

(一)种类繁多,各有特点

1.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是违约责任的两种主要类型。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我国《民法典》第 57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这就是明示毁约;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且一方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这就是默示毁约。

2.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情况也较为常见。《民法典》第 186 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也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等。

(二)特征鲜明,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责任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再者,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后,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可以约定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规定,法官在适用该条处理商事合同纠纷时应区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第一款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己方主张的事实均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解决的是当举证不能导致事实不能查清时,由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对客观举证责任分配作出规定,即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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