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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专业房产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胜诉率高?

2025-11-18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71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房产纠纷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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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或实际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守约方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其中一项来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继续履行合同,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实务中,法院 终是否支持继续履行诉请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

(1)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具体包括卖方是标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标的房屋上不存在他项权(卖方能够涤清除外)、该房屋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包括查封等事项);

(2)买方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

(3)生效判决执行的可能性;

(4)买方不放弃并积极主张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商品房买卖纠纷;2.二手房交易纠纷;3.其他房产买卖纠纷(商铺、公寓、别墅、写字楼、厂房等);4.房产抵押纠纷;5.房产过户纠纷; 6.房产租赁纠纷; 7.婚姻房产纠纷;8.房产继承纠纷;9.恋爱同居房产纠纷、合伙购房纠纷;10.借名买房纠纷;11.建设工程纠纷;12.物业管理纠纷;13.中介费居间合同纠纷;14.相关法律文书代笔审核修改;15. 担任房产租赁销售、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6其他涉房产类法律服务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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