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执行公司财产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前股东的证据需要哪些?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专业尽责招志南律师温馨提示:如遇执行异议争议,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办案理念:取证全面,多点出击,捍卫核心,打谈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若需追加前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申请。以下是对所需证据的具体分析:
一、证明前股东身份的证据
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等,用以证明前股东在公司中的身份及其持股情况。
股东变更记录:提供公司股东变更的官方记录,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证明,以证实前股东在特定时间段的股东身份。
二、证明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证据
出资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用以证明前股东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履行了出资义务。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可以分析前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其他相关证据:如公司账户交易记录、前股东的个人财务记录等,也可能作为证明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辅助证据。
三、证明前股东转让股权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股权转让协议:查看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明确前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以及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股权受让方证明:如受让方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在受让股权时并不知晓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公司内部文件:如公司内部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也可能包含与前股东出资义务相关的信息。
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整理和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