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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合同状态的明确与选择
在合同案件中,诉讼请求中首先应当明确对于合同状态的态度,实务中常常被忽略,如遇到当事人要求全额返还合同价款的,但没有明确是基于合同无效还是撤销或解除,法院一般需要释明要求其明确对于合同状态的主张。
可以主张的合同状态有以下几种:1. 未成立/未生效;2. 无效;3. 可撤销;4. 继续履行/解除。
每一个选择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如选择认为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合同无效的,则应当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的,则法院将认为系基于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效的前提。除非合同无效,法院对于合同状态不主动进行审查。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
如果合同无效,则当事人应当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针对违约行为展开争议,可以主张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 继续履行;2. 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等;3. 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损失。
在违约金、定金、损失赔偿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是否同时主张通常会成为当事人需要去选择的一个问题,一般的适用规则如下:
约定违约金与法定损失赔偿如何选择,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认为,赔偿损失可以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并用。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可以选择适用,但不能并用。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可以同时适用。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另外,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我国遵循损失填补原则,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无论以上主张能否并用,法院对于上述请求的支持总额通常都不会过分高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也就是通常当事人还需要针对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
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可以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因为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而非金钱债务则只能有条件地适用继续履行。即针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如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可以以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替代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1)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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