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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看守所诈骗罪家人被拘留怎么办?荔湾诈骗罪刑事律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该怎样做?

2025-07-22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77人看过举报

广州荔湾区看守所诈骗罪家人被拘留怎么办?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总结为如下模式:即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相对方基于行为人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相对方因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具有诈骗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诈骗罪无罪辩护重点从以下角度出发:

(一)客观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未实施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而犯罪是一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特点之一。由此可知,行为人只要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构成行为,刑法都不能对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将陷入主观归罪。

2.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受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未达到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方才追究行为人诈骗的刑事责任。此外,司法解释还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案。因此,即使行为人真的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其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仅以治安案件处罚。

3. 受害人处分财物与行为人的欺骗性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对人也处分了财物,但如果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而是“自愿”交付财物的,即使相对人最终也产生了财产受损,但其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进行评价。

(二)主观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2. 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民事欺诈是指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诈骗罪则是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重要区别,应注意:

(1)行为人未正常履约≠ 诈骗罪;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4)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亲人朋友被刑事拘留要不要马上请律师?有哪些作用?

第一,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基本事实等基本情况

第二,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不行),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如果承认有罪,了解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听取其无罪的辩解;了解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了解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等等。

第三,律师可以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具体包括: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等等相关法律问题。

第四,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要求,或律师经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代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如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要求,且律师根据工作认为案件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代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第六,如果发现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代为提起申诉控告

第七,律师对全案提出法律意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提交《律师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与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辩护意见、代理申诉、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辩护意见)。

3、一审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制作阅卷笔录、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出席法庭辩护、收取判决书、会见被告人确定是否上诉、代书上诉状)。

4、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上诉人、调查取证、提出开庭审请、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出席法庭辩护、收取裁判文书)。

5、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提出代理意见、出席法庭、收取判决书、确定是否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代书申请抗诉书)。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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