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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工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价款
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一般从以下方面审查工程价款:
1。
审查合同内容。1.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一般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工程进行有效招投标的,则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且工程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双方事后亦未结算或协商一致,可参照同一项目内其他施工人的施工合同、施工地定额计价标准等,并结合案件事实确定结算依据。
2.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一般参照二者之间的书面合同结算工程款。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以发包人A→承包人B→转承包人C→实际施工人D为例),若实际施工人D与转承包人C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可参照B与C之间的合同就争议工程内容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而不能简单按定额计价标准结算,避免出现价格倒挂。
2
审查实际履行的合同。在当事人签订多份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要审查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若工程未进行招投标,一般应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若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双方在有效招投标后又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则按照中标合同结算工程款。若工程进行招投标但中标无效,则双方前期签订的合同以及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在判断哪一份施工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可结合双方往来函件、付款节点、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付款审批表、预算书、结算书及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凭证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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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履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目前工程项目大多采取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采用平方米单价或固定总价。判断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仅要审查合同协议书中关于合同价款的表述,还要结合合同专用条款中合同价款与支付、竣工结算等条款确定结算的计价方式。若仍无法辨明,可以查看招投标文件中关于结算的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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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固定价款计价的,当事人一方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要注意结合当事人陈述、举证以及现场勘验等内容审查工程是否完工。工程已完工的,应适用固定价结算,对于变更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在合同固定价基础上增减工程价款。工程未完工的,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可委托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计算出合同优惠率或工程完成比,参照该合同优惠率或工程完成比,并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认定工程价款。合同优惠率或工程完成比的计算方法为: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需注意该优惠率或完成比仅是参照适用,实际结算时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安装,而施工人仅完成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往往不再适用优惠率,或者酌情降低优惠率;又如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安装,而施工人已完成绝大部分合同内容,往往适用合同优惠率,或接近合同优惠率;再如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仅是主体结构,即使主体结构工程未完成,仍要参照适用该合同优惠率,以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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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定额或综合单价计价,要审查双方是否协商一致达成结算协议。若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应以结算协议确定工程价款。若双方未达成结算协议且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工程委托造价鉴定。对于争议施工项目是否计取的问题,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一般将争议施工项目在报告中单列,法官可通过审查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施工组织方案、图纸会审纪要、招投标文件等证据,并及时和鉴定机构沟通,进而作出合理判断。另外,若合同约定在定额计价或综合单价的基础上对合同总价或部分价款进行一定比例的下浮结算的,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如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参照适用。
6
合同约定以政府财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该约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进行审计或者发包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审计义务,导致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审计意见,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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