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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确认,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四种情形:
第一,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也同意,符合双方协商解除的要件。
第二,劳动者口头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因无书面证据证明解除行为,需要确认解除事实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管理、暴力行为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解除要件,依法确认解除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
第四,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书面提前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经过30日即行离岗,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擅自离岗行为作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损失赔偿责任,此后劳动合同解除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确认,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用人单位在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或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并遵循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则解除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形为,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法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的事实依据不存在,若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同意,解除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种情形为,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法条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且解除依据不合法或解除程序不合法,但劳动合同已不能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条件的,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延伸: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6条,分别是第36、37、38、39、40、41条。
第36条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7条是劳动者提前通知的解除,38条是劳动者随时可解除,39条是单位可单方解除,40条是无过错性解除、41条是裁员。
其中,第40条包括三种情形,在单位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也就是大家常说的“N+1”中的“1”,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1”,
实践中,*常见的解除是“N”,即工作满几年给几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如果解除违法(包含解除合法,但实践中却没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形)则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双倍作为赔偿,即“2N”,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法律规定中,除了“N、N+1、2N”这三种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例如2N+1、N+其他等,当然,如果是双方协商,则不受以上三种情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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