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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知识:
民事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
一、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如果民事诉讼一方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申请方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二、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及其代理人。
在法庭辩论中,诉讼双方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原被告一方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意见,还可以在休庭以后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
三、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然后,审判长或审判员将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宣判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宣判时,法官将会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法律延伸:
关于调解:民事诉讼案件在宣判前的任何诉讼阶段,任何诉讼一方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诉讼一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庭将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