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会怎样审案件?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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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产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1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可以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分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撤销合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解除合同几类,其中合同继续履行或合同解除的前提均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所以说,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的第一步即需要对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进行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当事人(甚或代理人)诉讼能力受限,常有原告混淆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解除从而影响了其请求权基础。譬如,我曾遇到非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告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作为第三人的利益”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对于此类情况,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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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是确定当事人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案件纠纷的重要突破口。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数量、时间、质量等进行综合审查。其中,对于购房人合同义务的审查主要包括购房款是否及时全额支付、购房贷款是否按时审批通过、购房人是否获得购房资格等,对于出售方合同义务的审查主要包括出售方是否按时涤除抵押权、是否积极配合购房人办理贷款、是否按约过户或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出售方是否按时迁移户口等。对于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按时进行网签、交易税费的支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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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确定了买卖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后,法官接下来需要审查的是违约方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是有继续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些形式上均可以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法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尤其对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应特别注重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出发,根据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