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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滞纳金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广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举报

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滞纳金纠纷法院会怎么判?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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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合同案件违约金、滞纳金相关案例:

案例介绍

 

我司客户A与B公司签订服务及培训合同,向B公司提供自其购买产品2年内的升级服务及相关人员培训,B公司应支付价款人民币三十多万元,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每延迟一日即须支付我司客户A未付合同款总额2%的滞纳金及合同款总额25%的违约金,并赔我司客户A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后因B公司拖欠人民币21万元一直拒绝支付,我司客户A遂将其诉上法庭,主张被告支付其合同欠款及违约金、滞纳金、合理支出费用等。

 

 

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人民币21万元整;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违约金8万元并赔偿律师服务费。

 

简要评析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就合同约定的两种违约责任能否同时并用出现了不同意见。这里认为,违约金可以和滞纳金并课,但要综合考虑总额是否超出实际损失或违反显示公平原则,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律上并未规定滞纳金的概念,但通常认为,所谓滞纳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延迟付款而必须在价款之外额外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其与违约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限于当事人违反付款义务的情形,而后者则可适用于违反各类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在违约方违反付款义务的场合,尽管滞纳金与违约金名称有异,但其在性质和功能上与违约金明显趋同,可以说滞纳金具有违约金的属性。当事人当然可以单独约定违约金或滞纳金,以作为守约方的补偿和对违约方的惩罚,但在法律未作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两“金”亦并无不当。

 

2、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故尽管法律不禁止两者同时使用,但当两者相加显著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同时适用显失公平的,法院应当予以调整。且当然仍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法院在同时并课两金时,应能对二者同时予以调整,不单独局限于违约金本身。故法院在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问题上,应综合考虑欠款数额、延迟付款的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

如需了解更深入合同问题,欢迎咨询。

案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法律延伸:

违约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确定

违约赔偿金额通常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以及间接损失如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若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且违约金约定合理,可按约定计算。一般来说,违约金不应过高或过低,过高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过低可请求增加。确定违约赔偿金额需考虑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若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总之,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等因素综合确定违约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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