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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抚养权案件败诉二审上诉有机会改判吗?广州专业婚姻纠纷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8人看过举报

离婚纠纷抚养权案件败诉二审上诉有机会改判吗?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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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离婚一审争抚养权败诉二审上诉有机会改判吗?

律师解答:有的,抚养权归属、怎么对孩子有利等一直是一个比较主观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一般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如果一审不是自己的理想结果,建议上诉,有可能改判。下面律师为大家列举一个案例,方便大家参考。

相关案例介绍: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陈某与张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2月生育一女。2022年3月陈某以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单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单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起诉离婚,张某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张某甲为未成年人,现在张某某处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应由张某某继续抚养为宜。陈某不服,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婚生女张某甲虽在张某某处,但系由张某某父母在单县老家照顾,陈某与张某某均在湖南工作,张某甲年龄尚幼,从出生多是陈某在照顾,故应由陈某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二审承办法官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均坚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为实质性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办案人员主要做以下工作:1.到张某某农村老家,实地查看张某甲生活状态,张某甲随张某某父母生活,张某某并不在身边,且张某某父母还要抚养其他孙子女。2.审查双方分居前后张某甲的生活情况。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张某甲自出生多随陈某生活,陈某带张某甲在长沙市生活,生活条件由于张某某父母所在的农村老家;虽然双方分居后陈某曾将张某甲交给张某某抚养,但张某某并未直接抚养,而是交给了农村老家的父母抚养;3.综合评估陈某、张某某工作性质、收入状况等抚养条件。陈某为公务员并曾做过教师,收入稳定,住所及单位附近均有早教机构及学校,张某某为国企销售人员,偶有出差。双方受教育程度及收入情况并无明显差距。

二审改判婚生女张某甲由陈某直接抚养,二审确定本案抚养关系主要考量以下因素:第一,在2020年4月双方分居之后至2021年5月,张某甲一直由陈某直接抚养;其次,虽然双方分居后,陈某曾将张某甲交由张某某抚养,但张某某随即将张某甲送回山东省单县老家由张某某的父母直接抚养,张某某并未直接抚养张某甲;第三,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照顾,父母直接抚养儿童更有利于儿童的成长。现张某甲不满三周岁,正是需要父母关爱的重要时期,张某某虽主张会将张某甲接到身边直接抚养,但至本案二审仍未付诸行动。虽然一方父母帮助抚养可以作为判决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考量因素,但本案亦应综合考虑陈某一方的抚养意愿以及孩子在张某某父母处生活前随陈某的生活状况。从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结合张某甲的年龄、性别,张某甲应由陈某直接抚养为宜。

典型意义

在男女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存在分歧时,应实质化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子女生活状态、父母抚养能力进行实质审查。其中,对于子女生活状态应从出生后至分居时、分居后至离婚时、离婚后三个时间段分别进行精神状态、生活条件、受教育条件、共同生活人等精神、物质、环境等多维度量化分析。对于父母抚养能力,应从父母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居住条件等多个层面进行调查对比。同时,对于抚养关系确定后,应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确保抚养关系的确定符合子女成长需求,当出现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对方变更抚养关系或向妇联等部门寻求帮助。当前多数涉及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案件,存在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流于形式的倾向,往往以“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之名,以“在谁处即归谁”进行简单化处理,并避免将来案件进入执行存在的执行困难。但此举并未真正考量子女的现实生活状态、父母的抚养能力,无法实质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通过子女生活状态调查、父母抚养能力评估以及判后子女生活状况跟踪的方式,为家事审判改革中实质性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提供机制素材,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人利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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