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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执行案件公司没有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50人看过举报

广州法院执行案件公司没有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法律知识: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提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等内容。在提交申请书时,需要同时提交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股东会决议等。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帮助法院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情况。

2.人民法院的审查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追加被执行人的审限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 执行裁定。如果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则该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院裁定的义务。如果该股东不履行裁定义务,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15天内向原执行案件管辖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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