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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己的钱也管犯罪金额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举报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己的钱也管犯罪金额吗?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简介

王某(化名)是某P2P公司的推销员,负责向顾客销售公司的金融产品。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小王在积极进行市场营销的同时,还将自己的钱,以及自己亲属的钱(约600万元)都存在了公司内。2019年,因资金链断裂爆雷,王某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指控非法吸收金额高达4000余万。

王某始终认为他的销售量不可能有4000余万元?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吸存金额呢?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金额以所吸收的全部资金计算。这里的全部资金,指的是合同约定金额还是实际支付金额?要不要扣除“砍头息”呢?全部资金包括不包括王某自己的钱,以及向亲友吸存的钱、向单位内部的人吸存的钱呢?包括不包括到期后继续购买的金额呢?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

一、自己的钱要不要计入?

基于大部分P2P公司诱人的高息回报,业务员往往也会将自己的钱投入到公司里去,有的是将自己应拿的绩效提成投入到公司里去。业务员将自己的存款和提成投入到公司后,就处于“吸存者”“集资参与人”的双重位置角色,相当于自我处分钱款。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关于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规定,自己的存款,以及自己的应得提成复投的钱,不应当计入非吸总金额中。事发后,当事人要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付款凭据提交办案机关。

二、向近亲属吸存的钱要不要计入?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关于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规定,近亲属投入的钱不应当计入非吸的金额中。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以上亲属投入的钱可不计入吸存的总金额中。案发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将近亲属的相关付款凭据提交办案机关。

三、向亲友(除近亲属外)吸存的钱要不要计入?

这里的亲友,包括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当事人具有血亲、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具有特定关系的朋友。

根据《解释》规定,在没有公开宣传的前提下,单纯向亲友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计入犯罪金额。

但是,有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一是虽然名义上向亲友吸收资金,但其实亲友是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汇集后,交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对此明知或者默认;二是在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同时,也吸收了亲友的资金的。

案发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明确向亲友吸存的金额数字,以便将其不计入非吸金额内。

四、向单位内部人员吸存的钱要不要计入?

根据《解释》规定,在没有公开宣传的前提下,单纯向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计入犯罪金额。

但是,有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一是为了吸收资金,将本来不是单位内部的人吸收为单位内部的人而吸收资金的;二是虽然名义上向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但其实单位内部人员是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汇集后,交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对此明知或者默认;三是在公开宣传的同时,也吸收了单位内部人员资金的。

案发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明确向单位内部人员吸存的金额数字,以便将其不计入非吸金额内。

本案中,虽然指控的吸存金额为4000万元,但王某及其亲属的钱就有600万元,因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王某本人,以及亲属的钱(区分近亲属和一般亲属)进行扣除后,所得的余额才能计入非法吸存的金额。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明确了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为标准,计算非法吸收的金额。但仍应依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中的当事人自己的钱、近亲属的钱、一般亲属的钱,以及单位内部人员的钱,结合宣传渠道的公开与否,是否存在先特定对象后公开宣传的情形等,进行综合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问题,还涉及合同金额、实际支付金额,以及“砍头息”、返点等情形,将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为大家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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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法律延伸:

刑事拘留说明事情重大且紧急,那么当家人被刑事拘留进了看守所,我们应该怎么去做呢?首先千万不要着急,现在还不代表要被判刑。其次我们需要尽快做5件事情:

1、切记不能手忙脚乱、四处乱撞,病急乱投医,认为“花钱”就能把人“捞出来”。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才是正确选择。

2、咨询律师,建议委托专业负责的刑事会见,做下一步打算。这时我们很难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这时请专业刑事律师会见就非常重要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往往与外界联系不畅,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而又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往往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律师介入后,重点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知识,并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里简单说说一个专业负责的刑事律师如何了解案情,一方面需要从嫌疑人角度来了解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需要清楚侦查人员都问了哪些问题,以及嫌疑人是如何回答的。因为侦查阶段,律师还不能看到案卷材料,所以需要从嫌疑人那里获知案件情况,需要从侦查人员的提问方式中推断案件的可能进展,更有利于我们做进一步的打算。

3、抓住黄金37天,取保候审。为什么把这37天成为黄金救援呢?因为这37天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极其重要的。在这个阶段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分析嫌疑人所犯的事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的话是罪重还是最轻?有无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律师要及时把这些情况和意见和公检机关沟通,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不予逮捕,从而为进一步从轻处罚奠定良好的基础。


4、如果是涉及有受害人的,建议进行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这对后续的从轻处罚很有意义。


5、如果您决定聘请律师为亲属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注意:

(一)尽量核实律师的执业证,出钱请律师,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二)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合同,有了合同才有依据,服务才有保障。

(三)相信事实证据和法律,绝对不相信“包打赢”的承诺。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刑事犯罪法律咨询:如何争取缓刑、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变更较轻罪名、从轻减轻缓刑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集团犯罪、流串作案、共同犯罪、死刑犯、重型犯等;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3.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4.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争取缓刑、减刑、从轻处罚;
5.
上诉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刑事案件,进行刑事辩护,上诉不加刑,争取从轻判决;
6
、为被害人或家属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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