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亲人合同诈骗罪关在看守所有机会无罪释放吗?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3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介绍】

赵X系某货运公司总经理的助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赵X无罪。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利用其担任某货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便利,冒用公司名义,以公司财务做抵押与被害人王XX签订了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260万元,并将借款用于偿还前期债务以及个人挥霍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告人赵X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即赵X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王XX陷入了错误认识;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性质为民间借贷、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被告人赵X的非法占有目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证言不实、证据不足,认为被告人赵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赵X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X利用担任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便利,冒用公司名义,以该公司在某码头有限公司的入库合同协议书中的货物和一张某服务公司到期金额为300万的银行转账支票做抵押,后与被害人王XX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为3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运输车辆。合同签订后,王XX按照约定将250万人民币汇入被告人赵X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被告人赵X在收到款项后,未按照约定购买运输车辆,而是将借款用于偿还前期债务以及个人挥霍后逃匿,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赵X提供的协议书没有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三份入库协议书及支票是王XX要求赵X提供,而非赵X主动提供的,王XX的陈述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陈述相矛盾,且赵X在借款后先后三次向王XX还款90万元,本案性质为民间借贷;

2、赵某证言不完全是客观真实的,且在本案中是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能证明赵X的非法占有目的;

3、孙某某的证言不实且两份证言前后矛盾;

4、周某某关于王XX曾付给赵X30万元现金的证言不实,且与民事部分的证言矛盾;

5、被告人赵X拿到250万元转账款后就将银行卡交给王某代为保管、还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卡中的POS消费记录是赵X本人消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X将借款用于挥霍的指控证据不足;

6、吴某某的证言不实,其与赵X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赵X在向被害人王XX借款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用公司名义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出借钱款,因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王XX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被告人赵X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无罪。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招律师。案例来源法院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刑事辩护行业有黄金37天的说法了。因为这个关键时期是大量案件能无罪释放的关键,后面如果检察院对案件做出一定的认定后,这种纠错难度会比较大,所以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是一旦被抓之后,应当立即联系律师,给律师充足的时间,来尽最大努力发挥辩护的空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之日时,这期间最长为37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黄金37天”。要注意的是,尽管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能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践中,这37天的取保成功率最高。检察院决定逮捕后,后续想成功变更取保、不起诉、判缓刑的可能性会降低很多。)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202963

  • 昨日访问量

    673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