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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法律知识:
案例:
被告B公司从C公司承接了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后经C公司同意,被告B公司将合同中的部分工程以1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原告A某施工(A某为无相关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需要被告B公司要求增加部分工程量,A、B双方因工程价款及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被告B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协商无果后遂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原告A某要求对其已完工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要求被告B公司根据鉴定结论支付其实际施工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系无相关建筑资质的自然人,被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虽经建设单位同意,但其双方之间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依约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其投入的工程材料、劳动力等已物化在建筑工程中,被告客观上已不可能返还,被告应按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折价予以补偿。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人多次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进行充分释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4万,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由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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