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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被公安抓为为网络赌场提供技术支持构成什么罪广州赌博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98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杨某等人成立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网络技术公司),其于2018年11月先后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汪某、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陈某等人签订协议,约定为汪某所在公司开发的“V电竞”App和陈某所在公司开发的“Y电竞”App等两个网络竞猜平台提供实时赌博赔率数据等技术支持,确保两公司获得约定的盈利,并从两家公司的盈利中按比例抽成。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案发,“V电竞”“Y电竞”竞猜平台累计接受赌客投注人民币30亿余元,杨某等人从中抽成获利共计4000余万元。

本案中,“V电竞”“Y电竞”网络竞猜平台玩家通过充值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使用虚拟货币在平台内进行竞猜投注,最后将投注获利的虚拟货币通过第三方平台变现,由此形成“赌资投注—获利变现”的赌博行为闭环。因此,“V电竞”“Y电竞”并非单纯的网络游戏竞猜平台,而是以电子竞技竞猜为幌子行开设赌场之实,汪某、陈某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是没有争议的。由于杨某等人到案后均辩称不知道竞猜平台存在变现情况,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杨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

有观点认为,杨某等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杨某等人主要为电竞竞猜平台提供赔率数据等技术支持,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同时,杨某等人的网络技术公司仅是汪某所在公司与陈某所在公司的合作公司,未参与竞猜平台的运营管理,无从获知平台运营公司是否为玩家提供变现渠道。因此,杨某等人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不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另有观点则认为,杨某等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无证据显示杨某等人同汪某、陈某等人就利用电竞竞猜平台开设赌场存在通谋。但从杨某等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来看,其提供的是竞猜实时赔率技术,俗称操盘。杨某等人在提供实时赔率过程中,对于其服务的庄家如何运作乃至盈利显然是知晓的。因此,杨某等人明知汪某、陈某等人利用网络竞猜平台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对杨某等人应当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开设赌场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行为人为赌博平台提供赔率数据等服务,应当评价为提供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本案中,杨某等人根据合同约定,对上述两公司提供的“V电竞”“Y电竞”投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电竞赛程数据和赔率数据进行实时修正并提供给两家公司,以此确保其获得合同承诺的盈利。杨某等人用于赔率数据抓取分析的技术优势,成为竞猜平台得以运行并盈利的关键因素。因此,杨某等人提供赔率数据的行为属于为汪某、陈某等人利用电竞竞猜平台开设赌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

二是行为人对其帮助的对象实施犯罪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应当结合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尽管杨某等人否认知晓“V电竞”“Y电竞”系网络赌博平台,但其提供的实时赔率被广泛运用于博彩行业,其盯盘、操盘的目的就是通过实时设置和调整赔率来确保庄家稳赚不赔。而杨某等人正是在合同中承诺确保上述两公司获得约定的利润率,并从两家公司的盈利中按比例抽成获利共计4000余万元,远高于一般的技术提供方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此外,综合杨某等人对新入职员工的培训内容,以及对员工在竞猜平台投注参赌的禁止性规定等证据,能够认定杨某等人对汪某、陈某等人利用电竞竞猜平台开设赌场具有主观明知。

三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认定,应当注意竞合的适用。杨某等人明知汪某、陈某等人利用竞猜网络平台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赔率数据等技术支持,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于杨某等人同汪某、陈某等人签订的合同条款掩盖了利用竞猜平台开设赌场的行为手段,本案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通谋,因此,对于杨某等人不能以通谋关系直接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应当注意的是,《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该条第2款规定,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杨某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且属情节严重。在竞合犯的定罪处罚方面,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规定,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对于杨某等人应当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开设赌场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即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实中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网络中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法律延伸:

最长的拘留期限是37天,有些家属通过线上搜索,会很简单地认定,被拘留的家人属于通常情形,可能10天就会放出来了。到了第10天,又侥幸地以为满了14天,侦查机关必然会放人。就这么拖到了第37天,接到了逮捕决定书。实践中,达到37天的拘留期限是较为常见的,倒不是说侦查机关闲得想要犯罪嫌疑人陪聊,而是侦查本身较为耗时,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会有所动摇,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在刑事圈子,37天也被称为“黄金37天”。 为什么用“黄金”来形容?

用“黄金”来形容在于这个期间的重要性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的这段时间,如果能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出法律意见,那么有关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相对其他阶段是最高的。

在黄金37天内,律师辩护人一方有两次重要的时间节点通过申请取保、不批捕等辩护工作来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机会。第一次是在最初的30天期间内向公安机关争取撤销案件或者争取取保候审;第二次是在30-37天之内向检察院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期限就都到期了,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办理取保候审。

“黄金37天”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取保有什么实际意义?

1、能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确实存在案件后续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案件不走后续法律程序,其实就相当于无罪了);


2、案件被取保候审的,绝大部分案件结果一般不会太重。换言之,如果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取保的,其辩护工作可以说是成功了一小半。


亲人进了看守所,又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很多家属就特别着急,人在着急的时候,往往最最容易上当受骗,有的人就是不怀好意,在这个时候落井下石,瞅准了家里人着急的心理行骗。

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甚至还有的在看守所里打听了别人的家庭情况,从看守所出来以后上门行骗。

所以,如果说家里有人进了看守所,不要盲目相信别人,尤其是一些说有门路让人出来的,要慎重考虑,不要上当受骗。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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