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当事人咨询:恋爱期间的转账,哪些属于借贷哪些属于赠与?
招志南律师解答: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在判断是否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时,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财物价值、款项金额、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和消费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而对于超出恋爱范畴的较大额的转账或者有证据证明一方有借贷意向的应认定为借款。
相关案例介绍: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识近8年,恋爱长达3年,张某基于恋爱关系向李某转款108笔用于生活、学习等,多为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且部分转款中附有“别饿着了”、“生日快乐”、“老婆圣诞节快乐!爱你”、“圣诞节快乐”、“新春快乐,万事如意!”、“爱你爱你我爱你”等有特殊含义,不应当认定为借款。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看出多数属张某自愿赠送的转款行为,而非借款。
李某自认其中9笔转款共计37600元系借款,同时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其中2019年8月28日转款500元的聊天记录记载为:李某:“遭咧哟”、张某:“缺多少”、李某:“你给我钱”、张某:“算我借你可以不”、李某:“好吧”,因此该笔转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应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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