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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故意伤害罪如何做正当防卫无罪辩护释放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郭某某等人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被害人伤势成因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被害人自伤的可能

公安机关据以认定李某某手臂伤势构成轻伤二级的依据是粤中一鉴[2020]宝安一鉴字第14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该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不科学之处,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本案鉴定程序不规范,建议贵院重视以下问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机构只能接受鉴定机关委托后才能进行鉴定,本案卷宗材料并无公安机关鉴定委托书,不能证明鉴定机构是被依法委托进行鉴定。

鉴定检材作为证据,应当附卷。但是案卷材料里并无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病历,也看不出X片、CT片拍摄时间,无法确定是案发之后拍摄,也就无法排除是陈旧伤。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图四)无被拍摄人全身照,无法确定该图中的人就是本案被害人李某某。

鉴定意见书记载的鉴定人员分别是胡某某、杨某某、陈某1,但是签字的却只有胡某某、杨某某,违反每一个鉴定人员都应该签字的规定。

委托事项是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但在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分析说明中却超出委托范围对致伤方式也进行了分析。

2.未对致伤方式进行鉴定,未附检材,不能排除被害人手臂骨折是自己殴打他人造成或者根本未受伤的可能。

(1)结合在案证据,我们认为本案有以下疑点。

被害人第一次笔录(见卷二P58)陈述,“一会儿就有4、5个人冲过来,有的用类似于汽车或者电瓶车的车钥匙,有的用手掌宽的铁器打我打到我的手臂、头顶部,致使我的手臂骨折,头部两处缺口。”第二次笔录(见卷二P63、64)陈述,“一会又来了几个男子的,用铁棍等物品打我,我用右手挡,导致我右手粉碎性骨折了……我没有,我全程都是没有还手,我没有打对方,铁棍打了我,我就一直抱着头在躲了,绝对没有动手打过对方。”被害人妻子的证言(见卷二P80)“被害人手臂是被一根20厘米长的银色实心圆柱体打伤的。”根据他们两人的陈述,需要说明:

第一,如果是被他人用铁棍、铁器击打手臂,当外力作用于被害人手臂1/2处时,他的手臂断裂处应该是横向断裂或者粉碎性骨折。

第二,被害人陈述他全程没有还手,是嫌疑人殴打他,他用手臂遮挡时被打伤。若如此,应该是手臂内测的尺骨受伤,而非手臂外侧的桡骨骨折。

第三,被害人穿的是一件黑色短袖,不管是铁棍还是银色圆柱实心体击打在他的右前臂上,被害人手臂上应该都会留下明显的痕迹。但是结合被害人手臂的肿胀图,并无这样的痕迹。

(2)嫌疑人供述、宋某证言和监控录像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害人先动手打陈某2头部,双方之间没有使用工具。如:

陈某2供述:“那个男子一到,那女的就指着我跟那男子说了句就是他,那男子听到后,就直接过来打了我头部一拳,打完后就骂我,骂了我后又动手打我,就这样,我就还手打他……我和对方那男的都没有使用工具。”(见卷二P29)

唐某某供述:“我就是用脚踹了对方那男子的屁股一下,另外没有打那个男的……没有使用工具。”(见卷二P13)

郭某某供述:“我就是用拳头朝对方那男的挥了两拳,其中一拳打到他脸上了,另外拳没有打到他……没有使用工具。”(见卷二P45)

宋某证言:“我把陈某2拉到旁边就几分钟的样子,就一个男子过来那个男子一上来就打了陈某2一巴掌,陈某2就还手去打对方男子头部,就这样,对方男子就和陈某2相互打起来了……没有看到人使用工具。”(见卷二P69)

监控录像第04:25—04:40之间:被害人到场后,他妻子带他过去指认陈某2,一见面被害人就朝陈某2头部挥了几拳(04:30左右),陈某2开始还击。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第一,是被害人先动手打陈某2,否认了他没全程没有动手以及对方使用工具殴打他的说法;第二,陈某2还击明显属于正当防卫(论述见下文)。

(3)自己殴打他人造成的可能性更大。

第一,在辩护人提供的类似案例中,鉴定人均认为“不排除是被害人殴打他人造成,且自己殴打造成的可能性更大。”(见附件1)

第二,根据《法医学杂志》刊载的论文——钝性外力作用致四肢长骨干骨折99例分析。文章观点1:棍棒作为打架斗殴中常见致伤物,一般会打击在人体头面部或上半身等较高位置,人体也会举起双前臂做出防御性动作,此时前臂呈上举、外旋位,尺侧在外,尺骨最先接触到棍棒并发生骨折。文章观点2:分布在长骨干中 1/2 段的骨折,绝大部分属于横形骨折,其他骨折类型的数量明显少于横形骨折。文章观点3:越靠近长骨干中段的外力,越易形成横形骨折,越靠近长骨干两端的外力,越易形成斜形骨折。根据生物力学原理,骨骼受到的力超出正常骨质强度的负荷,可造成骨折。文章观点4:根据生物力学原理,骨骼受到的力超出正常骨质强度的负荷,可造成骨折。单独一种超负荷的力可引起骨折,同时受到多种力的复合作用更易导致骨折。(见附件2)

 上述文章观点再次印证了被害人自己殴打他人造成手臂骨折的可能。

二、案发当时陈某2正面临李某某的不法侵害,他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即使防卫人的行为造成对方轻伤二级,也因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

1.本案打斗的发生过错在被害人一方,也是被害人李某某先动手,陈某2等人还击时未使用工具,还击行为相当克制。

2020年11月15日,陈某2与严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已经被朋友拉到路边(见陈某2、唐某某、郭某某、宋某、邠小春笔录),主动结束了争执。严某某却不依不饶,电话叫来她老公李某某(见李某某、严某某笔录),李某某过来后,二话不说就打了陈某2,这有监控录像、陈某2供述及宋某证言予以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如:

陈某2供述:“在我们喝酒的过程中,走来一个卖槟榔的女人她在我面前推销她的槟榔,因为我之前在别的夜宵店的地方吃宵夜的时候买过她的槟榔,我就跟她说“你的槟榔不能中奖,是假的”,她就开始说脏话骂我,我就也骂她,我们就这样骂了一会,后来我起身准备回住房,她就打电话叫来一个男子(这个男子厘7亥是她老公)她就打电话叫来一个男子(这个男子应该是她老公),那个男子一到,那女的就指着我跟那男子说了句就是他,那男子听到后,就直接过来打了我头部一拳,打完后就骂我,骂了我后就又动手打我,就这样,我就还手打他。”(见卷二P29)

宋某证言:“他们吵起来后,因为我不想让他们吵,我就把陈某2拉到旁边马路那里去了,我把陈某2拉到旁边就几分钟的样子,就一个男子过来了,那个男子一上来就打了陈某2一巴掌,陈某2就还手去打对方男子头部,就这样,对方男子就和陈某2相互打起来了。”(见卷二P69)

监控录像显示:第03:00时,宋某和陈某2出现在镜头中,他们两人走向路边。第04:12时李某某到达现场,第04:22时严某某手指向路边的陈某2,第04:25-04:30时李某某冲过去开始殴打陈某2,后面双方开始互殴。

2.根据上述证据,我们认为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精神,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起因条件:被害人李某某率先殴打陈某2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从监控录像看,自04:25—04:40之间,李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嫌疑人的行为均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意图条件:嫌疑人均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

第一,陈某2与被害人妻子严某某发生争吵后已经主动选择离开,去到离争吵现场约30米外的地方,本来事情已经结束。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害人到场后不问清缘由就动手殴打他人而引起,陈某2还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第二,唐某某、郭某某是在被害人殴打陈某2的过程中分别踢了一脚和打了一拳,目的是保护陈某2不被不法侵害。如果要故意伤害李某某等人,凭借嫌疑人当时的人员优势,他们完全有能力再次殴打对方。但是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在郭某某打完最后一拳把双方劝退后,未再发生冲突。他们的客观行为足以证明当时只是为了保护陈某2不被不法侵害,及时阻止纠纷。

3.嫌疑人的行为与两高公布的典型案例类似,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第四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第一例),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安机关不能依据“谁伤谁有理”,司法机关应该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害人李某某的伤不排除是自己殴打他人造成的可能;第二,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起诉。以上意见,请采纳。

结果:检察院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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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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