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起诉继承遗产要准备哪些证据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1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遗产继承一般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这些:

(1)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2)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5)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如果存在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情况,还需要提交转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被代位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

(7)有遗嘱的,带好遗嘱

(8)有放弃继承情况的,放弃者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实在不方便的,也需要提交经公证处证明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9)如果有继承人不能前来的,需要委托其他继承人进行办理,也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单如果想起诉继承遗产,但手上证据资料严重不足时怎么办,这时候可详细咨询律师,尽可能补足相关多的材料,下面这个实例,就是继承人起诉继承前,手上证据很少,通过律师指导和律师亲身调查获取相关案件资料,最终继承人分得应得遗产。

【相关实例:】

李先生和李女士仅有父亲死亡殡葬证复印件,仅知道父亲名下房屋地址,无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策略:指导李先生和李女士公证继承人身份,然后去各银行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余额,同时联系被继承人单位复制其职工履历表等。获取初步材料后,律师立刻着手调取各继承人身份信息、查询被继承人和配偶名下房屋产权信息、准备诉状等立案材料立案,进入诉讼阶段后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被继承人及其配偶名下各银行流水及余额,通过证券公司查询股票账户余额,调取微信、支付宝流水,最终查实李先生父亲名下存款100多万、继母名下存款约60万,再加上父亲和继母名下的房产,以上财产的一半作为遗产分割,李先生和李女士依法分得了对应份额的遗产。


注意:以下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

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2、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

3、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4、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嘱见证,房产继承,起草审核遗嘱等。解答并代理遗产纠纷、财产继承纠纷、遗产分割、遗嘱遗产继承、房产继承、继承公证、继承权确认、遗产继承法律咨询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952998

  • 昨日访问量

    776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