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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行政案件律师行政诉讼起诉立案注意事项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14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行政案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行政案件法律知识:

一、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即超过起诉期限的,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对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由于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所以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

二、行政案件的受案主要事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即具有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诉讼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审查是否具有原告资格问题。


法律延伸:

行政诉讼被告怎样确认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按照以下情况确认: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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