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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如何辩护取保候审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48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有很多家属听说,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也不能查阅案卷(这是真的),感觉就像是住院然而不能开刀,就觉得是浪费钱。但这种想法肯定是不对的。在侦查阶段,律师确实是不能看案卷,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同样有很多重要工作,比如在侦查阶段有一个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就是在当事人被羁押后,公安机关尚未把案件移送去检察院批捕以前的时候。在这时间点如果说能够取保候审的话,后续案件基本结果就不会很严重了,就算没有办法取保候审的话,律师也能够尽快的制定计划去帮助当事人。所以说如果你们想要尽最大程度的帮助家人的话,就一定要在我刚所说的时间内尽快找一位合适的刑事律师处理案件。

需要知道,刑事案件每进一步,进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的难度会增加一倍,甚至更多,因为每个阶段对案件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刑事拘留所要求的证据的证明程度是比较轻的,仅仅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当事人实施的;而逮捕的证据条件就需要更进一步,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对这些证据中的已有部分进行核实,并且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仅是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且也需要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当事人时,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而这些证据证明都是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30天内收集的。

每每遇到这种案件的咨询,对于可以争取无罪处理的案件,对当事人家属错失拯救亲人的“黄金救援期”而倍感可惜。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见下文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一)第一档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第二档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特别规定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单位犯罪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五)关于罚金的标准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裁判规则及辩护要点

(一)单条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以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为标准,否则不构成该罪。

(二)无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批量信息的数量以查获的数量抽样计算认定即可。

(三)查获时已发生变化且无证据证明无效的信息不影响信息数量的计算。

(四)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未被查询过的信息纳入信息数量的计算。

(五)行为人获得的公民信息系相关个人自愿填写提供,获取手段不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并未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作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等危害行为,其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推销产品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使用非法窃取手段窃取了公民信息,且本案中的个人信息系来自于公开的企业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该行为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七)行为人因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获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免费提供刑事犯罪法律咨询:如何争取缓刑、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变更较轻罪名、从轻减轻缓刑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集团犯罪、流串作案、共同犯罪、死刑犯、重型犯等;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3.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4.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争取缓刑、减刑、从轻处罚;
5.
上诉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刑事案件,进行刑事辩护,上诉不加刑,争取从轻判决;
6
、为被害人或家属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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