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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人职务侵占罪关在看守所怎样做能够取保候审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62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家人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才关了几天需要律师吗?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供什么服务?

答:主要能起到与办案机关沟通,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法律意见。

在侦查阶段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越有利。

首先律师尽快见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告知他的权利。例如办案单位讯问后有核对笔录的权利,与自己供述不一致的可以要求办案单位修改笔录,或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律师会见嫌疑人一方面可以对其进行普法,告知其所涉罪名有哪几个重点需要关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告知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后续对其的讯问过程中应该如何应对,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分析案情,进行有效辩护,达到无罪、罪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

再次律师会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这时候律师看不了案卷材料,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去申请。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时是有片面性的,能否取保取决于办案单位对整个案件的把握,任何一个细小的情节都有可能对能否取保候审产生影响。

如果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者线索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

最后就是律师会见,律师见到犯罪嫌疑人会给犯罪嫌疑人给予极大的心理安慰,但一个人突然被抓失去自由心里是非常惶恐的,对自己的家人朋友以后对待自己态度的猜测?对父母子女以后影响的猜测等等。

当律师去见他后,带给他的是家人朋友还在关心她,没有放弃他还在为他积极努力,他本人的心也会安定,也会积极自救。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旦认为家人朋友都放弃了自己很有可能会自暴自弃,知道的不知道的可能会乱说,导致产生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侦查阶段律师工作远不止这些工作,以上只是说了重要的几点内容。


不知道家人到底犯罪了没,或者对于律师不是很了解,不想一下子全过程委托怎么办?

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委托律师单次会见,然后与会见后的律师面谈,律师会依据案件情况和自身实务经验帮您分析罪名是否成立、罪名成立的将会判处什么刑罚,在耐心听取律师对该罪情况的分析后,提出自己的想法,此时一般都能判断出该律师是否专业、是否可以帮助自己,是否可以让自己的亲人朋友提前释放、或取保候审、判处更短的刑期,然后再决定是否签定刑事全程代理合同或另行聘请其他更有能力的律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认定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因此,本罪中的单位在所有制属性上在所不问,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也包括私营单位。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在实务中应特别注意:

(1)“其他单位”:

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团体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

(2)个人独资企业:

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中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3)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

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关键。

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便为“三无”企业,只要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反面。若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本罪行为,则可能成立贪污罪。因此,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划定。在实务中,比较容易引发混淆的主要是以下情形:

(1) 国有单位中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2) 非国有单位中的人员

通常非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本罪的主体,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混合所有制单位中的人员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4) 村基层组织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的人员,由于从事的事务不属于公务,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要特别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由于从事的是公务,因此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保管、使用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某些方便条件。

4.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

(1)广义的侵占还是狭义的侵占

传统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窃取、骗取、侵占等行为,即本罪实行行为是广义的侵占。但这种观点值得仔细商榷。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盗窃罪、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若持这种观点,就可能导致某公司职员骗取或窃取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时,只能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该公司职员的普通人窃取或者骗取该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时则可处无期徒刑,由此就会出现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因此,应当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应当是不包括窃取、骗取等的“狭义的侵占”。

(2)“狭义的侵占”的认定

本罪的侵占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基于职务而事先占有本单位财物,其次要求行为人将占有的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

事先占有本单位财物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前者即行为人在事实上支配或控制着财物,财物处在行为人实际控制范围内或支配领域内。后者即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依据法律关系或权利对财物存在支配或控制。

将占有的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即行使所有权,主要表现为行使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亦即处分权。将占有本单位财物予以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抵押、质押、隐藏等,均属于行使处分权,体现了行使所有权,属于“非法占为己有”的表现。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免费提供刑事犯罪法律咨询:如何争取缓刑、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变更较轻罪名、从轻减轻缓刑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集团犯罪、流串作案、共同犯罪、死刑犯、重型犯等;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3.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4.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争取缓刑、减刑、从轻处罚;
5.
上诉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刑事案件,进行刑事辩护,上诉不加刑,争取从轻判决;
6
、为被害人或家属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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