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白云区专业遗产遗嘱继承律师哪些人不能继承遗产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1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哪些人不能继承?

《民法典》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上述(三)至(五)项在继承人有悔改表现,或被继承人表示宽恕下,有机会可以继续继承。《民法典》在《继承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同时给予了继承人悔改和被继承人宽恕的意思自治,倡导人性向善。

《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侄甥也可代位继承了,避免私有财产变成无主财产而“充公”,体现了社会进步。


遗产继承如何解决法律知识:

(一)协商解决 

仅适用于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争议的案件,但即使是没有任何争议,如果涉及财产比较重大和复杂,继承人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办理公证继承或诉讼继承,获得相应法律文书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诉讼

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够就遗产的继承或者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可以选择法院(明确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只有选择正确的法院,其案件的起诉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继承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由人民法院解决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法律延伸:

孙辈有没有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孙子孙女不直接具备继承权,他们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也就是说,孙子孙女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直接参与遗产的继承。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孙子孙女可以获得继承权,这主要发生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缺失或不能继承的情况: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此外,如果遗产的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那么遗产可能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时候孙子孙女作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也可能会获得一定的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那么将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继承权。任何与遗嘱相抵触的法定继承规定都不会适用。

还有就是孙辈不是法定继承人,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给孙辈的隔代遗嘱,法律上叫遗赠,和给法定继承人的普通遗嘱有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表态接受遗嘱财产这上面。普通遗嘱,法定继承人不需要明确表示接受遗产,而遗赠则必须要在60天之内表态接受遗产,否则视为放弃。也就是说,孙辈必须在爷爷辈去世之日起60天内明确表示接受遗产,否则视为放弃,就要由爷爷辈的所有子女等继承人分割遗产份额了。



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嘱见证,房产继承,起草审核遗嘱等。解答并代理遗产纠纷、财产继承纠纷、遗产分割、遗嘱遗产继承、房产继承、继承公证、继承权确认、遗产继承法律咨询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5127

  • 昨日访问量

    623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