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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学习:简要案情
付某于2005年6月开始在某电子公司工作,自2012年3月1日起担任绿油工序组组长。某电子公司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员工手册》作为规章制度于2009年10月1日起在该公司正式使用。付某签收了该《员工手册》。2016年8月24日凌晨4时30分,夜班主管巡查时发现付某上班时间在绿油办公室趴在办公台上用手机购物。该公司遂以付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18页第3点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第十项“凡是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如:在上班时间用手机聊天、发短信、听音乐、看影片、玩游戏、上网或在厕所听音乐、MP3等”的规定为由,决定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合同。经工会同意,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付某以某电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后,驳回付某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争议焦点
付某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其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案例
某电子公司绿油工序岗位是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岗位,付某作为绿油工序组组长负有监督生产管理,保障绿油工序安全运作的职责,承担比普通岗位员工更高的注意义务。付某在知晓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的情况下,仍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电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高危特殊职业要避免发生事故重在预防,才能防患于未然,高危特殊岗位员工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认定不以产生损害后果为前提条件。本案对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警示劳动者在特殊岗位上要尽到特殊的注意义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时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企业在收到劳动仲裁传票后,应该积极应诉、否则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现行有效的劳动类法律我个人认为更多保护劳动者,公司更容易败诉赔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条款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审理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2、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3、变更、续签、履行劳动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
4、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双倍)、代通知金纠纷;
5、因劳动报酬、加班费、工资、节假日补偿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7、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
8、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补偿金纠纷;
9、工伤职业病纠纷;
10、其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律师法律服务;
11、为公司企业制定建立劳动人事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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