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执行案件参与法院分配是怎样的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89人看过举报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一、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4、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没有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

  2、执行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及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应先扣除执行费用,然后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3、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对执行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三、参与分配的的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51818

  • 昨日访问量

    841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