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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纠纷律师因经营公司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5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广州专业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因经营公司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经营公司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考虑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等因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三、如何界定夫妻个人债务

  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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