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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宅基地房建设出资较多的子女,可以多继承遗产吗?
律师解答:一般来说,父母遗产没有立遗嘱的,是按照法定继承,多个继承人平均分割继承,但也有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对父母房产出资较多或者照顾父母较多的子女,判决予以适当多分。具体如下面这个案例,律师给您们列出法院判决部分。
【相关案例:】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某号宅基地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卢母的遗产、应否以及如何继承? 案涉某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被继承人卢母名下,虽然该宅基地房屋在后续有拆除重建,但是并没有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仍为被继承人卢母;又根据案涉《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显示,拆迁补偿协议载明的被拆迁人为被继承人卢母,回迁安置结算表中载明的被拆迁人(有权人)亦是被继承人卢母? 被继承人卢母于2020年3月6日去世,案涉某号宅基地后续重建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均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大儿子在委托书中亦签字确认案涉争议房屋的被拆迁人为被继承人卢母,即使委托书中的“卢母”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受托人大儿子签名确认的事实也能从侧面佐证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的权属主体,且卢四儿亦在《回迁安置结算表》中被拆迁人(有权人)处签名确认某号被拆迁人卢母回迁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 综上,大儿子关于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卢母遗产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该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卢母的遗产并进行法定继承?
关于该房屋如何继承的问题,大儿子主张其出资修建了案涉房屋,二女儿则主张该房屋的修建由全家参与;本案大儿子提供了建房时检材材料支出、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房屋修建时有参与修建,且案涉房屋自建成后由大儿子进行出租、管理,缴纳各项费用,即使大儿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个人出资全部资金修建了案涉房屋,但大儿子对案涉房屋修建作出的较大贡献不容否定,在继承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时应对该情形予以考量并对大儿子予以多分,一审判决大儿子等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对大儿子而言有失公平,本院二审对此予以调整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的拆迁权益由大儿子继承45%份额、二女儿继承25%份额、三女儿继承15%份额、卢四儿继承15%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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