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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小王和小李结婚前,小王用自己的积蓄和父母的赠与款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小王的名字。结婚后,小王和小李用共同的收入还了部分贷款。两年后,小王和小李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小李要求分割房产,认为自己也有出资还贷的份额。小王不同意,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买的,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王和小李不能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小王所有,但是小王要对小李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当根据双方共同还贷的数额和房子的增值部分来计算。
案例二: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
小刘和小张结婚前,小刘的父母为他们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房产证上写了小刘和小张两人的名字。结婚后,他们没有用夫妻共同收入对房子进行改造或者增值。五年后,他们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小张要求平分房子,认为自己也是房子的共有人。小刘不同意,认为房子是父母给自己的赠与物,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刘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那么房子应当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小张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房产证上写了小张的名字,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登记,并不能改变房子的实质性归属。如果小刘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分。
案例三:夫妻共同购买房屋,一方出资较多
小赵和小孙结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人的名字。但是,小赵出资60%,小孙出资40%。三年后,他们因为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小赵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子,认为自己付出了更多。小孙不同意,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平等对待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夫妻双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判决。”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赵和小孙不能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房子的分割方式。一般来说,法院会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抚养子女的责任、经济状况等因素,而不仅仅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如果双方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平分房子。
案例四:夫妻共同购买多套房屋
小陈和小李结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了三套房子,其中两套用于出租,一套用于自住。房产证上都写了两人的名字。六年后,他们因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他们对于如何分割三套房子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平等对待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夫妻双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判决。”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陈和小李不能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三套房子的分割方式。一般来说,法院会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抚养子女的责任、经济状况等因素,而不仅仅是按照房屋的数量或者价值来分割。如果双方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各得一套出租房和一半的自住房,或者双方各得一套房和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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