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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离职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会怎么判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1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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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员工离职后创办类似公司,要支付违约金吗?

    中国法院网讯 (畅筱婧)   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与所在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在其离职后,原公司还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当他注册了与原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后,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王某之前系西安某仪器公司员工,辞职后在山东注册了自己的仪器公司开展业务。2016年4月,西安某仪器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王某支付其违约金140万元。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裁决王某一次性向西安某仪器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未央区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被告西安某仪器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约定,王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办和其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得到竞争单位就职。王某辞职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王某却违反双方约定,开办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山东某仪器公司,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有涉及竞业限制的条款,但被告并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仅单方面为其设定义务,双方并未约定任何违约金条款,而且公司每月支付的1500元明显过低,且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不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表明,双方实际已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原告王某离职后注册设立的公司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已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西安某仪器公司要求原告王某按照薪酬总额4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过高。综合考虑本案实际,结合员工保密协议条款,酌定由原告王某依其按月领取的竞业补偿金的2倍,向被告西安某仪器公司支付违约金7.2万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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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收费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州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公开、透明、合理,欢迎有需要的人士,来电咨询或预约来访面谈,一定给予您最真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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