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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混合过错规则上升为违约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则
混合过错规则是指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人民法院应违约方的要求,应当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吸纳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将混合过错规则提升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具体的规定为:“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的审判实践中,适用混合过错规则的范围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扩展为所有合同类型,具体情况将愈加复杂,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如何合理认定双方过错比例分担的难度加大。
在适用混合过错规则时应具备下列条件:(1)存在损害事实。此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害。(2)双方均有过错。损害的发生基于违约方违约行为和受害人过错。(3)双方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但受害方的过错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受害人的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正是由于双方行为的结合才导致 终损害结果的发生。
在适用混合过错规则时应注意与下列情形进行区分:(1)与双方违约的情形相区分。在混合过错规则适用的情形时,通常仅发生一个损害,只是该损害系由违约方的过错和受害方的过错共同所致,因而违约方得主张扣减相应损失赔偿额。但在双方违约适用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并因此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因而需要相互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与减轻损失规则相区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就减轻损失规则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二者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混合过错规则的前提是受害人对损失本身的发生有过错,适用减轻损失规则的前提是守约方对违约方造成的损害的扩大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