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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专业合同律师 广州合同违法无效撤销解除终止合同违约合同损失赔偿纠纷律师

2021-11-1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259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招志南律师团队,在合同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办理的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满意度高!招志南律师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来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同等纠纷,擅于整理和把握合同纠纷中双方拉锯的争议点,从关键焦点寻找突破口,增加胜诉几率!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一、在付解除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是否合法?


(一)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在付解除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是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除权的发生要件,必须提示对方应该履行的债务,并且给对方相当的犹豫期间催促其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违约形态。履行期限届至后,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权。从《民法典》规定来看,造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前文所说的“一次迟延”,主要针对定期行为而言,只要债务人履行迟延,不必经过催告可径行行使解除权。一类是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除迟延履行之外的不完全履行情形。


(二)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特别法定解除条件,是指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我国《民法典》“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实际上就是以兜底形式指明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适用。


二、解除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1、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2、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3、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4、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民法典》对于合同的终止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还有就是双方当事人已经完全的履行自身的义务,那么合同也会终止,但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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