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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预约合同

发布者:秦舒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92人看过

一、什么是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与预约合同相对的是本约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是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在房屋买卖中比较多见,买卖双方会就买卖的事项先形成一个大概的协议,并约定在将来某个时候或者某种条件形成时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个协议就是预约合同。


二、预约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约合同违约的损失相当于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预约违约损失相当于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失和机会损失,一般的买卖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是指所受损失,至少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2.准备为签订买卖合同所支付的费用;3.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4.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对于机会损失赔偿的问题,由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机会损失以及是否赔偿的争议较大,目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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